|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租赁土地位于新市区文光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广东庄子以东,乌准铁路以北,合计约848亩可耕种土地,农业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总面积为****.51平方米,证载权利人(第三方)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出租方出租管理。本次租赁面积848亩,本次租赁面积以实际划定交付为准。 2.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原合同租赁期至****,合同期满30日内将租赁的农用地,及出租方提供的地下管网等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出租方。 3.土地租金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4.意向承租方须对本次出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意向承租方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点击登录查看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5.该地块无机井水源,需承租方自行解决用水,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直接按照其他权益方的要求据实支付。 6.电费由承租方按实际发生额直接支付给当地供电部门,出租方不负责电费的核定及收取。 7.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使用地块。未经出租方批准,不得用做其他用途。承租方不得擅自开荒或扩大租赁土地范围,不得将租赁地块抵押、转让、转借、转租、分租、入股联营;不得从租赁地块取土卖土、填土倒土,不得堆放或填埋废石及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不得倾倒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任何废弃物,不得改变地容地貌,不得占用租赁地块区域外出租方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导致租赁地块丧失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8.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地块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设备,不得对地块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私自投入建设或改造,由此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设备,自始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处置,且无需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出租方亦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拆除全部私自建设或改造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全部设施设备,将租赁地块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擅自建设和改造对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 9.承租方不得引进、种植、养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转基因生物、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10.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农用地内从事违法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影响出租方合理使用的活动,出租方有权检查承租方所租赁的农用地。如承租方在其租赁农用地和第三方发生任何问题纠纷,均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及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其经济责任及其它任何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点击登录查看无关。 12.其他详见《农用土地租赁合同》(待签)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