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相关规定,经渭南市****
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或收回土地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的,将依法收回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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