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持证人死亡的;......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第三十九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之规定。经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核查,15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或不符合从业资格规定条件,其从业资格证已被注销(撤销),公告作废,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黔南州交通运输局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