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 工程名称 | 机场大道(原迎宾大道)工程路面及交通设施完善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前附表-3.2.2实力要素-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 1.投标人应提供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2.投标人须提供网页截图及施工合同,除网页截图及施工合同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或施工合同,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如提供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或施工合同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本项业绩最低要求的,需补充提交概算或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提供的业绩满足本项业绩最低要求,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4. 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最低要求指有体现“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机电)且造价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有体现“路面工程且造价金额1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 二、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 ||||
| 招标人: 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10 月29 日 |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 10月 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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