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转让底价 | 404000 元 | ||
| 联系人 | 杨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乔晓南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100 | 实收资本 | 100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8GECRK05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结构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人) | 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杭州宜和支护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60 | ||||
| 4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52 | -600791.22 | -590760.35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73 | ****.21 | -239429.48 | |||||
| 审计机构 | 杭州萧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财务报表数据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24 | ****.75 | 828217.49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51 | 565752.04 | 567646.97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浙江和诚(2025)资字第ZC****号《点击登录查看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本次股权交易,标的企业部分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该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其它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翁建焕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23797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T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董事会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 |
| 转让底价 | 404000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点击登录查看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点击登录查看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至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及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和章程变更由新股东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决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7)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标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及受让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登记后,受让方方能要求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2)股权转让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3)股权转让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4)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6、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7、本项目标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等以转让方出具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8、本次股权交易受让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 9、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否 | |||||||
| 备注 |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是 | ||||||||
| 备注 |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是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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