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至永善高速公路上高桥至黄华段(K60+830~K62+050.188)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招标(三次)
第1号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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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1.招标公告第3条原“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关产品生产资格或销售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并满足下列要求:3.1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应具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3.2投标人如为授权代理商,应具备:a.代理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生产制造商条件满足上述3.1要求;b.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修改为: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在生产或销售、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由****17:00时至****23:59时变更为****9:00时至****23:59时。
3.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由****09时30分变更为****09时30分。
注:①补遗书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解释,应以发布的澄清函
所作的解释为准。
②该补遗书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 yn.gov.cn/#/homePage)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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