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公告第七条第三款中项目投资金额调整为:该宗地的最终具体投资金额,不再作为出让前置的强制性条件,将调整为由土地出让方与最终受让人,在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基于项目具体建设方案、产业类型、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予以最终确定。
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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