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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远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江苏徐州 全部类型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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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清算组)。为顺利推进清算程序,清算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现就相关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徐州远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茂公司)成立于****,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徐州市****

二、选聘对象及要求为适应清算工作的需要,拟选聘的具体要求如下:

1、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在册的审计机构;

2、有办理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审计的实践经验;

3、接受指定后10日内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4、与清算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受聘机构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会计记录进行审查以及清算组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程序,以便强制清算程序顺利推进。清算组目前接管债务人2017年至2021年期间财务账册。

具体要求如下:

1、签署审计合同并接收财务资料后的次日起2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接清算组、启动工作、配合清算组完成企业接管工作,独立接管所有财务资料及税务资料,确保资料接管的完整性;并在接受财务资料后1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日期即****。

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资产、债权债务、拖欠职工工资保险福利、成本费用支出等进行审计;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对债务人与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往来进行审计。

2、核查公司账簿,审查重要的资产、负债形成时的真实性,审查重大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性;对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注册资金、资产、负债及财务异常行为作出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

3、根据核查账务情况、结合债权申报审核资料,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列示的行为;

4、就财务方面分析强制清算原因,关注企业账面反映的对外投资、账外对外及对股东担保情况,关注企业以往和正在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配合清算组完成债权审核工作。

5、查找并提供清算组要求的相关诉讼或债权人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等,对破产清算过程中涉税事项提供书面的咨询建议;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在审计工作期间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或法院有关资产审计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7、根据实际情况,配合清算组办理对财务凭证等审计有关资料的接管;

8、法院、清算组要求的与本破产清算项目和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9、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所载内容为准。

四、报名机构应向清算组递交竞聘方案,竞聘方案包括如下内容或材料:

1、审计机构独立选聘、独立递交竞聘资料;

2、报名机构相关材料,包括机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人员配置、以往审计业绩证明材料;

3、审计方案工作计划,预计审计期限;

4、报价函,包括收费依据及下浮幅度;

5、审计机构拟派驻审计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6、书面承诺:报名机构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所提交竞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

1、审计机构独立选聘、独立递交竞聘资料;

2、应聘机构向清算组提交上述资料一式一份;

3、报名截止时间为****下午五点前;

联系人:李律师、王律师,电话:****、****

联系地址:徐州市****

六、评选方式

1、由清算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比选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从比选机构的响应程度、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服务承诺、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做出决定;

2、清算组有权要求比选机构二次报价,如比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的,视为放弃本次比选程序;

3、有两家以上报名的,清算组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如果只有一家报名的,清算组将慎重审查该机构的资质及条件,并不当然确定为本次案件的中标机构;

4、清算组将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通知比选胜出的审计机构,对于未被选中的机构,清算组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七、参选机构须知

1、最终选定的机构不得将业务分包、转包;

2、两年内与清算企业及关联单位存在服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机构不得参与选聘活动;

3、参选机构不得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参选机构的报价为总包干价(含税价),包含法院和清算组要求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审计服务及中标后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5、参选机构应当审慎考虑本案的成本,理性报价,一经选中,应当无条件按照清算组要求工作,不得以报价低于成本为由消极怠工;

6、中标单位需认真负责,如中标单位未按期完成审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不符合清算组要求,且限期不改正的,清算组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

7、本次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为案件结束后,需要竞聘单位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8、因清算程序进度的推进,需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9、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清算企业或清算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投诉与监督:如对选聘工作有异议,可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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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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