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延安热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延安市****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4.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8:07:37
四、质量标准
|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000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5 | ≤2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15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50 | |
| 灰熔点(ST) | ℃ | ≥1,240 | <1,24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大唐延安热电厂市场煤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市场煤竞价须知
(一)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二)交易平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网上一次含税报价
2.报价截止时间: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未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
(2)发生相关律法规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的;
(3)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述相关资料。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煤采购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资质要求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
系方式等信息)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采购单位联系人;或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163.com或****@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闫瑜波****)。
纪检监督人及电话:刘家琪****,马岚****。
(五)竞价保证金
1.缴纳时间及收款账户:
参与竞价单位需在报价时间截止前,向采购单位缴纳竞价保证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竞价单位取消其竞价资格。
竞价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
帐 号:********
大额支付行号:****
2.此次竞价工作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竞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经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确认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
(六)其他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点击登录查看由大唐国际燃料
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2.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
3.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4.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5.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二、公告附则
1.竞价成交单位按采购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于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购销合同签订。
2.竞价公告所涉《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为煤炭购销合同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需竞价成交单位一并阅读签字,竞价成交单位自愿遵守上述制度相关要求。
3.本办法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
竞价编号:【 】
出卖人(卖方):【 】
买受人(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签约地点:【陕西延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点击登录查看
2. 交货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 烟煤 | 陕北 | 大唐延安热电厂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1.0 | 1.0 | ||||||||||||||||
(1)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2)卖方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交货数量的110%,双方需另行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厂量超出合同总量110%以上的部分按照0元结算。
(3)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 烟煤 | ≥3500 | ≤15 | ≥25 | ≤1.0 | ≥1240 | <50 |
(备注:所供煤炭中所含微量元素不得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不得掺配煤泥、烘干煤泥,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按照兑现率进行考核:
Qnet,ar<3000千卡/千克;Mt>15%;St,d>1.0%;Vdaf<25%;ST(℃)<1240。
本次参与竞价吨位须5000吨及以上,不符合将作废标处理。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采用汽车运输的,卖方需100%使用新能源车辆(电车/氢能源)。本合同仅限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煤炭购销业务,汽车运输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采用公铁联运方式运输的,如卖方需通过第三方完成铁路运输的,需事先向买方履行报备手续。报备后,方可通过第三方履行交货义务。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出卖人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
(1)要求使用新能源车辆承运,若竞价成交单位清洁运输占比未达到100%,煤款结算时每吨降低10元/吨。
(2)竞价成交单位所有的电煤拉运车辆信息需在云驿调运系统上进行登记录入,因电煤拉运车辆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运单位负责承担。
(3)竞价成交单位电煤拉运车辆必须安装与大唐延安热电厂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① 配套监控设备由竞价成交单位组织采购安装,费用由竞价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② 竞价成交单位应无条件承诺每辆运煤车辆安装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未安装车辆不得入厂。
③ 运煤车辆必须在煤矿装煤前先在系统接单,未按要求执行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运煤车辆未接单直接到厂,电厂有权按照每车3吨进行扣罚。
④ 运煤车辆摄像头安装在车辆中间位置,正对车厢的摄像头在遮盖篷布位置挖洞,确保摄像头能清楚看清车厢内情况,未按要求执行电厂有权按照每车2吨进行扣罚。
⑤ 在拉运途中如出现摄像头遮盖、摄像头取景位置偏移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每拉运一次,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
⑥ 其他违规情况视情况进行扣吨,同一辆车反复出现以上情况,电厂有权翻倍进行扣罚。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
2.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化验仲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仲裁结果仅作为产生纠纷当日及取样当日燃煤的结算依据。买、卖双方以化验仲裁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相关制度及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 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5. 【卖方】必须确保煤源不得为直接或间接与【买方】拥有合作关系的矿点(延安区域:禾草沟、羊马河、贯屯、南家咀煤矿等)。如经核实,【买方】将立即终止合同,并对不足部分按照兑现率考核,同时有权对【卖方】进行系统内冻结。(公告内不发,合同内增加并发函询问)
6. 【卖方】应确保供应的煤炭质量,发运前应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对煤炭进行检验,需满足【买方】生产需求方可发运。供应煤炭不得出现煤泥、矸石、水洗煤等副产品,不得存在粘煤堵塞设备等现象,一经出现,【买方】有权立即停止合作,且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
7.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的《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所造成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卖方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3)买方验收过程实行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并行。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偏差小于268千卡/千克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化验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偏差大于等于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异常,当日该批次以最低热值结果为准。同时约谈供应商要求其整改,买方有权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详见表1】
表1.机械采样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偏差及处理情况
| 偏差范围(千卡/千克) | 处理情况 |
| |a|<268 | b=机采样结果 |
| 268≤|a| | b=最低热值结果 |
| 备注:a为机采样低位热值-人工样低位热值;b为最终结果。 | |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烟煤 | 3500≤Qnet,ar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500千卡/千克含税基准价为**元/吨(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双方实行含税一票结算(税率13%)。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不符合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烟煤 | 3400≤Qnet,ar<3500 | 卡价成交价-0.00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300≤Qnet,ar<3400 | 卡价成交价-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200≤Qnet,ar<3300 | 卡价成交价-0.003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100≤Qnet,ar<3200 | 卡价成交价-0.004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000≤Qnet,ar<3100 | 卡价成交价-0.005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Qnet,ar<3000 | 1元/吨 | 【单批次】 | - |
②【全水/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烟煤 | 硫分St,【d】(%) | St,d>1.0% | 每+0.01% | -0.3元/吨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烟煤 | 全水分【Mt】 (%) | Mt>15% | 每+0.1% | -0.1元/吨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供煤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价格。因卖方煤源不足、供应能力低下等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货率低于约定范围,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 到货率≥90% | 不考核 |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 |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 到货率<50% |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
因买方煤炭需求变化导致的实际煤炭接收量/需求量小于合同计划采购量/月度计划采购量时,买方需提前2天通知卖方暂停供应,卖方需无条件执行上述通知要求。该情形下,买方可免除卖方就本条所述的“数量调整价格”考核,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五、结算及付款
1.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履约保证金
1.卖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卖方成交后未办理竞价保证金退还的,卖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
(1)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
(2)卖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铺底、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
(3)卖方所供煤炭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种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4)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卖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且所供煤炭质量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还申请,由买方无息退还。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竞价成交后出现不配合签订合同、不提供相关资料,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供应煤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煤质异常造成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
3.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铺底、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当日批次电煤煤款不予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卖方在运输及交货过程中损坏买方的设施应予以原价赔偿。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兑现率考核:
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卖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及以上;80%≤兑现率<90%,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70%≤兑现率<80%,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60%≤兑现率<70%,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50%≤兑现率<60%,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兑现率<50%,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买方在结算时按照兑现率考核标准优先从合同中以含税价款扣除卖方相应的煤款以替代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扣罚完。
5.因买方因素造成卖方未在合同供应期内完成合同供应量的,买方不追究卖方责任,卖方也不得追究买方责任。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买受人(买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556XT
地址、电话: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西安莲湖路支行********
备注信息:大唐延安热电厂
|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住所: | 住所:延安市**** |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延安市**** |
| 联系人: | 联系人:闫瑜波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 税号: | 税号:****9556XT |
附件1: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
1 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1.1 煤质异常的范畴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视为煤质异常;如有超出下列范围的情形被疑为异常的,经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范畴。
1.1.1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2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大块煤块超过100mm造成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3 车辆严重超载,毛重超过60t。
1.1.4 有分层装车现象。
1.1.5 煤质颜色异常。
1.1.6 煤场宏观验收确认煤质异常。
1.1.7 煤质发生变化,与以往同一矿点煤质明显不同。
1.1.8 来煤造成采样装置堵塞或宏观验收发现有煤泥。
1.1.9 煤质水分过大,沿车厢滴水、沿车厢流水成线。
1.1.10 其他被认定为煤质异常情况,如现场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发现同一车煤存在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或同一批次来煤现场检测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
1.2 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
1.2.1 汽车煤到厂后,由采样人员在现场目测宏观检查,查看煤质情况和装车高度。到卸煤沟卸煤时,由煤管人员查看过衡重量、卸车情况。对于存在煤质异常的,根据车辆掺杂使假情况按照本规定5.3处罚标准执行。
1.2.2 煤质异常时,采样人员或煤管人员立即向班长汇报情况,班长到现场确认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共同到现场进一步确认煤质情况。
1.2.3 燃料质检部宏观验收发现煤质可疑、分层装煤、铺底、明显人为掺杂使假或偷换煤行为时,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到场。当三方到场后由煤管人员对异常处理过程进行录像(扣吨、采样、送样过程),首先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向燃料物资部提出扣吨意见,若三方均同意,则按照意见进行扣吨(当天该批次后续车辆每车均按照该意见进行扣吨,并在煤质异常处理单上三方签字确认),并对异常部分采取人工样,当市场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均以最低热值作为结算依据,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人员在15分钟内未到场,则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视为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同时执行“本规定5.3相关条款进行热值结算处罚”。当燃料物资部人员无法到场,由其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可电话告知其扣吨意见,再由其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处理,协商期间现场停止该批次接卸工作。当三方意见存在分歧时,由燃料物资部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协商期间燃料质检部停止接卸该批次来煤,最终协商意见仍不统一,则按《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上限执行。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1.2.4 在联合采样过程中,现场人员(包括供应商或承运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
1.2.5 宏观检查发现煤堆里有明显的煤质差异(颜色、颗粒度、煤种、水分等)时,重点选择车厢底部、煤质不好的位置进行检测,同时与来煤合同热值、品质较好部位的煤热值进行对比。若同一辆车来煤热值偏差小于等于268kcal时,则认为该车煤质偏差在市场煤标准的合理范围内,可直接推入卸煤沟。若偏差超过268kcal时,由燃料质检部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在煤质异常部位进行人工取样。取样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方进行。
1.2.6 夜间来煤异常时,若采样阶段发现异常,可直接办理退煤至次日白班进行处理。若卸煤过程发现异常,联系燃料质检部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为不影响当日24点统计工作,将异常煤车卸煤进行扣吨处罚后正常过衡、打印磅单出厂。扣吨按照本标准5.3.3相关条款进行。
1.2.7 对来煤中有大块煤、石块、煤泥、滴水等情况时,现场煤管人员有权按照制度进行扣吨。扣吨情况由煤管人员在《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在每车扣吨1吨以上时,除过填写《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还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单》。
1.3 处罚标准
1.3.1 当来煤宏观验收发现有铺底、掺杂使假时需进行人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通知燃料物资部,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共同到现场确认煤质情况,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人员无法到场,由燃料物资部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采完煤样后立即送至制样间摄像头下方保存。次日对异常批次的机采样、人工样两个样分别制样、化验。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小于等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机采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制样班、化验班做好机采样、人工样的煤样留存,特别是人工样的煤样留存备查。
1.3.2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由煤质主管启动入厂煤热值异常流程,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由燃料质检部主任审核,主管厂领导批准。
1.3.3 燃料质检部对新竞价入厂的市场煤进行机采样和人工采样(随机抽取该批次某一车进行人工采样),当其中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提醒燃料物资部对该供应商或承运商警告一次;当该合同执行期内发生第三次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再次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时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在同一合同期限内燃料质检部拒绝接收该批次煤(三方到位及执行过程的相关要求按“5.2煤质异常处理过程执行”)。若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500kcal/kg时,燃料质检部有权拒绝接卸该合同后续来煤。
1.3.4 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吨时,扣吨依据为:当车辆铺底小于1/10时,扣吨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10-1/5时(不包含1/5),扣吨5-1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5-1/4时(不包含1/4),扣吨1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4-1/3时(不包含1/3),吨15-2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或超过1/3时整车没收。
1.3.5 出现煤质异常情况,做扣吨处理时,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做好现场影像资料与相关资料收集,煤场主管统一保存3个月。
1.3.6 若因特殊情况必须退煤时,由煤管人员填写《退煤处理申请单》,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可办理退煤操作。
1.4 入厂煤煤质检查
1.4.1 含矸量检查:
入厂汽车煤中含矸量较大时,对异常部位进行人工采样。
1.4.2 杂物检查:
1.4.2.1入厂汽车煤中不应含有杂物(矸石以外的其他非原煤物体),对于含有杂物的车辆应责令司机清理带出煤场,同时根据杂物多少进行扣吨处理。
1.4.2.2含木块、铁丝、砖头、泥块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除0.1吨。
1.4.3 含水量检查:
1.4.3.1入厂煤车有滴水现象扣除0.1吨/处,有滴水成线扣除0.2吨/处。
1.4.3.2对于人为掺水车辆,视情况1-5吨。
1.4.3.3煤车在煤场内被发现恶意放水,扣除10吨,并将责任车辆纳入黑名单。
1.4.4 规定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副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主管5吨及以下;主任15吨及以下,超过15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附件2:点击登录查看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唐延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延安热电厂)燃料市场供应商及承运供应商管理,推进阳光化采购,规避燃料采购风险,结合延安热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供应商”是指向延安热电厂销售供发电(含生物质燃料)的煤炭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销售企业、通过贸易形式销售上述煤炭的企业、承担煤炭物流运输的企业等。
第三条 根据供应商的行业类别,生产、供应、运输能力,诚信履约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分业、分类、分级管理。按行业分为煤炭购销、煤炭物流运输两个行业;按照履约诚信情况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四条 (一)煤炭购销类供应商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分为:一类供应商、二类供应商、三类供应商、四类供应商、五类供应商;
(二)煤炭物流运输类供应商(承运商)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分为:一类供应商、二类供应商、三类供应商、五类供应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六)向陕西公司提交将煤炭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直接“冻结”供应商,或提交在陕西公司、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冻结”申请,或按规定申请启用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的准入和审查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应商的评价
第九条 供应商的评价由燃料物资部负责,具体由供应商管理人员负责录入、提交评价得分。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内的基层企业,应将供应商配合接卸等情况及时反馈给统一采购单位,作为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进行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集团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供应商参与交易情况、服务费缴纳情况等开展附加评价。
第十条 采用月度定期评价、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停用,竞价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的选定、合同量分配,煤款支付顺序确定、次年年度采购计划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根据评价得分结果,将供应商评定为优质(得分≥90)、良好(80≤得分<90)、合格(60≤得分<80)、不合格(得分<60)四个信誉等级。
第五章 供应商的停用和启用
4.因欠缴平台服务费冻结的,冻结期限至服务费足额缴纳后止。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纳入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黑名单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点击登录查看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陕西发电部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物流运输管理,规范承运服务采购行为,强化站台、堆场业务操作,根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办法》并结合大唐延安热电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物流运输管理是指煤炭运输链条中运力采购、装车、运输、站台及堆场出入库等业务中所涉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物流运输供应商(以下简称承运商)仅指通过运输工具向大唐延安热电厂提供煤炭物流运输服务的企业(不含集运站、堆场、洗煤厂等发运、储存、加工服务企业)。承运商的分类、准入、评价、使用和退出等应遵守《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运、储存、加工等服务企业的选取按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运力采购管理
第四章 铁路运输管理
第五章 公路运输管理
(一)承运商应在煤矿、站台安排现场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和上下游业务协调,做好装车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到货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二)承运商应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同时做好车辆封签。
(三)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偷、换煤炭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承运商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对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商不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的,如煤炭高温自燃、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燃料物资部在煤炭物流运输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行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未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照《大唐延安热电厂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提醒、约谈、警示;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陕西公司、大唐延安热电厂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照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确保采购依法、合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点击登录查看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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