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对依法扣留车辆进行处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请以下在****前因涉及交通违法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点击登录查看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和
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
证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到点击登录查看接受处理,经公
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点击登录查看
****
附:拟公告处置车辆清单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