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原新疆工程学院天津路校区****交易公告
| 基本信息 | |||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原新疆工程学院天津路校区****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开始时间 | **** 11:00 | 挂牌截止时间 | **** 17:30 |
| 项目交易分类 | 实物交易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是否首次发布 | 是 | ||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 主管单位 | |||
| 转让方信息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 经济类型 | 政府部门、机构 | 所属行业 |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 张衍明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99714W |
| 注册资本 | 0.0万元 | ||
| 标的信息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原新疆工程学院天津路校区**** | 标的编号 | ****001 |
| 账面价值 | ****.00元 | 评估结果 | ****.00元 |
| 转让底价 | ****.00元 | 建筑面积 | 37726.51平方米 |
| 保证金 | ****元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 **** 17: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精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出租期限 | |||
| 资产来源 | 规格型号 | ||
| 数量 | 0.0 | 购置时间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号 | 关于原新疆工程学院北京路校区**** |
| 国资监管机构 |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 信息披露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依据《关于划转国有土地房屋资产事宜的复函》(新管房地〔2024〕154号)文件精神,原新疆工程学院天津路校区土地房屋资产及地上附属物已于2024年9月正式划转至乌鲁木齐市。 (二)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包含于转让总价内。 (三)转让底价:****元。其中: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9621.77㎡,价值****元;建筑物面积:37726.51㎡,价值****元;附属物价值:****元。合计:****元。天津路校区院内存在不可移动的文物建筑共2处,受文物部门监管,由受让方修缮维护: 1、院内8号教学楼,砖混结构,共三层,面积3351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2870.07平方米,有产证; 2、院内30号办公楼, 砖混结构,共二层,面积2351平方米,实测面积2354.16平方米,有产证。 (四)土地性质:教育用地性质不变,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五)资产归属:国有。 (六)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额转让价款(详见《转让合同》)。 (七)****方配合受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证转移登记。 (八)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以转让底价协议成交;有两名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50万元。意向受让方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 (九)标的交易完成后,发生的维修、维护、相关税费、过户费由受让方承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处置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交易中心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勘验标的时间:工作日均可。联系人:韩旭、点击登录查看;电话:****、****。 (十二)天津路工程学院校区内3号楼一层九间车库,二楼、三楼为住宅楼,共十二户住家户。该院内住户车辆禁止进出。 (十三)转让方提供制式《转让合同》模板,意向受让方可前往乌鲁木齐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报名前均须出具非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提供中国执行信息网检索截图)。 (二)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从事合法经营项目。 (二)项目成交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转让价款。 (二)转让的土地房屋资产及地上附属物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维修义务。 |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项目经办人:黄慧;电话:****。 | ||
| 交易机构信息 | |||
| 交易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联系电话 | ****、**** | ||
| 联系地址 | 点击登录查看5楼507室 | ||
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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