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贯。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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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建筑保温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等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全链条监管,治理“小工程、大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不满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装饰装修等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
(二)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房屋用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
(四)含开挖深度3米以上基坑(沟槽)或冷库工程土建施工等危险性较大施工内容的;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的。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组织建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备案。
(二)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将本办法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自治区地方标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符合消防相关要求,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相关要求。
(五)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或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八)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应当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当识别危险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三)在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施工时,应当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严格按防火分区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消防设施应当完好有效。
(四)加强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市****
对于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制定应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在施工作业时必须疏散区域内非施工作业人员。
(五)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十不准”》《动火作业“六必须”》《西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情及时处置。
(六)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的,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七)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燃气管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前对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八)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执行先通风、后作业等有关要求,作业时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涉及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重大危险源、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施工现场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向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生产要点;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备案
第七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备案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备案,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施工内容、计划工期、责任主体及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同时明确是否为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信息备案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信息,对备案信息存在明显敷衍或错误的,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备案指引有关要求告知乡镇(街道)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但有房屋管理机构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的,向乡镇(街道)申报备案,由受理备案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完工销号。
第十一条 自治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
(一)统筹协调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共享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三)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职责范围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解决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地(市)、县(区)相关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各自辖区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
(一)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布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手册,出台安全生产信息备案指引。
(二)协调并指导督促县(市****
(三)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
(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对辖区****
(二)处理乡镇(街道)函告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或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并跟踪查处情况。
(三)每年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四)收集发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五)组织或委托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在安全生产信息备案后或接到乡镇(街道)告知后3个日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施工期间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管控,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应当检查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主要负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
(二)对信息备案或巡查发现的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
(三)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巡查,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备案、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提醒、警示、制止并跟踪督促整改,对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重点检查,督促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对拒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有效处理或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城市****
(五)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针对以上事项,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由县****
乡镇(街道)可以委托本辖区****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未进行信息备案、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问题的,乡镇(街道)、房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进行信息备案的,由乡镇(街道)或房屋管理机构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予以挂牌警示;对拒不整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隐患的,及时函告县(市****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及时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搭建或拆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处理;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授权执法事项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授权执法事项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
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
因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倾倒、垮塌等严重安全隐患,对周边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且主体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县(市****
违法问题线索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
第十八条 加强群防群治,按照《西藏自治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备案过程中禁止以备案名义增设审批环节。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小型紧急维修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住房建设按照《西藏自治区****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西藏自治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表
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审批表
3.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4.安全责任清单及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模板)
(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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