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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宜县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西新余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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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宜县工程建设项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分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分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市****

第二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单制度。凡是分宜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县人社局备案准入的金融经办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单)的存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批准开工或者受理开工备案等手续时,发现未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单)的,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单)事宜,并在办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有关情况通报给人社部门。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未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导致该项目未依法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制度,以及引发欠薪等问题的,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督促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落实工资支付保障相关制度,化解欠薪纠纷。

第三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分宜县辖区范围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工资专用账户名称统一为“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银行要在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每月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信息数据上传至江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或书面汇总后发送至县人社局;对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及时反馈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抄告县人社局。确保资金拨付等情况有据可查,确保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充盈。

第四条 落实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管理制度,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当优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造价的拨付比例、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且约定的人工费用需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工程施工合同对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周期和日期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按月足额拨付要求的,应该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30%,交通运输、水利等使用机械工具作业较多的项目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15%,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施工月数×30%;交通运输、水利等使用机械工具作业较多的项目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施工月数×15%。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提前)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足额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拨付人工费用产生的后果,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包括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欠薪纠纷化解等)。

第五条 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必须实名制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进入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签订、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江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归集系统管理,及时将实名制用工信息、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及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等相关信息上传到系统,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劳务班组)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资款打入分包单位账户。

第七条 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次月5日前核算上个月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个月农民工工资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报的人工费用、农民工人数及工资金额进行全面审核。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上报的人工费用、人数及工资金额进行信用承诺,防止冒领、套取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根据职能对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必须加以督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落实维权信息告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告示内容完整无缺,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及维权投诉渠道。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每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制度。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平衡方案,对无法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并抄告县行政审批局,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建手续。

第十条 落实工程款拨付征求意见制度。凡县政府研究拨付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时,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必须先征求县人社局的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单)和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律不予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核定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进行公示,上报人工费用及农民工工资。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均要成立本项目“无欠薪”工作专班,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专班组长,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专班副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等其他有关人员担任专班成员。专班负责本项目“无欠薪”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欠薪。

第十二条 落实妥善处置欠薪案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内部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讨薪特别是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报告有关情况。在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节点期间,欠薪案件要在3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讨薪极端事件或重大欠薪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及时处置率为100%。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屡次发生欠薪案件不解决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三条 落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治理欠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出资)、谁负责”“管属地必须管欠薪、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欠薪”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在全县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联防联控的综合治理格局,着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各乡(镇、街道、园区****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监管,及时妥善处置和化解欠款欠薪等问题。

政府、国企项目的业主方对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带头落实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等情况排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总承包单位代发、按月足额通过专户发放工资等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和化解欠薪等问题。

网信、网监、信访部门和12345热线等群众投诉平台依法核实甄别舆情及投诉事项,对已有处理意见或者正在办理中的反映事项不再重复受理。按照治理欠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出资)、谁负责”“管属地必须管欠薪、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生产必须管欠薪”的原则,对反映的事项认真梳理,及时将欠薪纠纷事项直接转交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款结算纠纷、合同纠纷等不实欠薪诉求引导走诉讼途径。

第十四条 落实综合运用考核问责制度。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推进工作。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治欠保支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现欠薪未及时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极端性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分宜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分宜县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流程图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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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分宜县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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