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需按《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并且服务业绩要求达到《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具体如下:
1、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内容
(1)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请拨救助基金;
(2)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
(3)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按规定及时垫付;
(4)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
(5)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6)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垫付要求
(1)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
(2)资料整理。
(3)垫付费用申请的及时审核和支付。
(4)建立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档案。
(5)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咨询。
(6)提供详细的救助基金垫付工作方案。
3、救助基金的追偿要求
(1)收集整理救助基金追偿相关资料,负责追偿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2)确定追偿对象,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3)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4)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垫付的救助基金进行追偿,并建立追偿管理档案。
(5)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追偿或无法追偿的垫付资金提出核销申请建议。
(6)提供详细的救助基金追偿工作方案。
4、救助基金管理要求
(1)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细则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
年终结余资金(含孳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作救助基金。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代管资金专户,用于接收省财政厅核拨的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临时存放追偿资金和无主赔偿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各市、县(市、区)设立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4)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a.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b.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
c.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d.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e.省财政厅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f.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销毁。
(7)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救助基金工作报告(包括账户资金、垫付、追偿、核销、结余、管理等内容,下同)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省财政厅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a.未按照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b.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c.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d.违规核销的;
e.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f.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18时30分至****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电子文件递交至
点击登录查看(沈阳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内容、格式自拟,随备份文件一同递交),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地 址: 沈阳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地 址:沈阳市****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163.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山支行
账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谭福磊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