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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LZZC2025-G1-990718-GXDD)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广西柳州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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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15时00分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

投标保证金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政策。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300万元)以上],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300万元)以上],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柳州市****

3.《广西壮族自治区****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国家政策法规。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原文引用:

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1.经采购人市****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影响公平竞争”,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经采购人市****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影响公平竞争”,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磁体最小孔径:≥70cm(★2.10)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二)质疑事项4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70cm孔径可容纳肥胖患者(BMI≥30)或特殊体位(如骨科牵引位),避免因空间不足导致的检查失败,尤其适用于儿科、老年科及创伤急诊场景。更大孔径可提高患者舒适度,减少幽闭恐惧症患者的焦虑感,尤其适用于肥胖患者、儿科患者或需特殊体位(如肩关节成像)的检查。经采购人市场调查,联影、东软、GE、飞利浦等品牌的产品均能同时满足“▲1.12磁体最小孔径:≥70cm”要求。贵公司事实依据中所描述的内容也能证明上述内容。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70cm孔径可容纳肥胖患者(BMI≥30)或特殊体位(如骨科牵引位),避免因空间不足导致的检查失败,尤其适用于儿科、老年科及创伤急诊场景。更大孔径可提高患者舒适度,减少幽闭恐惧症患者的焦虑感,尤其适用于肥胖患者、儿科患者或需特殊体位(如肩关节成像)的检查。经采购人市场调查,联影、东软、GE、飞利浦等品牌的产品均能同时满足“▲1.12磁体最小孔径:≥70cm”要求。贵公司事实依据中所描述的内容也能证明上述内容。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原文引用:

招标文件具有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二)质疑事项5的答复:

为了项目竞争更充分,将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详见本项目发出的更正公告(二)。

六、质疑事项6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6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歧视性。

(二)质疑事项6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2.本项目已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评分标准中给予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2.本项目已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评分标准中给予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定。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柳财采〔2022〕1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有关规定。

七、质疑事项7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7原文引用:

售后服务承诺不合理。

(二)质疑事项7的答复:

本项目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设备现场及时维修”是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本项目所采购产品为磁共振成像系统,为医院日常检査的必要设备,其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医院检査工作正常开展。要求中标供应商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设备现场及时维修,是基于对项目重要性的评估,旨在将故障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要求未超出行业常规服务水平,属于供应商可达到的合理标准。多数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通过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储备备件、优化调度机制,完全可以满足该要求。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本项目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设备现场及时维修”是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本项目所采购产品为磁共振成像系统,为医院日常检査的必要设备,其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医院检査工作正常开展。要求中标供应商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设备现场及时维修,是基于对项目重要性的评估,旨在将故障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要求未超出行业常规服务水平,属于供应商可达到的合理标准。多数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通过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储备备件、优化调度机制,完全可以满足该要求。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八、质疑事项8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8原文引用:

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二)质疑事项8的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交付地点为柳州市的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并未提出特殊的安装要求,投标人根据所投产品情况按常规安装即可。不存在“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本项目关于交付地点的约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为了更好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工作,采购人将进一步明确交付地点,详见本项目发出的更正公告(二)。

(三)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交付地点为柳州市的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并未提出特殊的安装要求,投标人根据所投产品情况按常规安装即可。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九、质疑事项9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9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期限太长,付款方式不合理。

(二)质疑事项9的答复:

采购人采纳贵公司的意见,将对付款方式进行调整,详见本项目发出的更正公告(二)。

十、质疑事项10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0原文引用: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歧视中小企业。

(二)质疑事项10的答复:

是否允许分包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是否允许分包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十一、质疑事项1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1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疑事项11的答复:

采购人依照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5项,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5项则投标无效。本项目评审因素“产品性能”的基本分评分标准中的扣分是在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项数范围内进行扣减的,每有1项负偏离的扣3分,最多扣完本项分值15分,该指标最多扣完的总分值(15分)与该指标总分值(15分)对应。本项目评审因素“产品性能”的基本分分值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和国库司留言编号为:****的答复。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采购人依照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5项,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5项则投标无效。本项目评审因素“产品性能”的基本分评分标准中的扣分是在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项数范围内进行扣减的,每有1项负偏离的扣3分,最多扣完本项分值15分,该指标最多扣完的总分值(15分)与该指标总分值(15分)对应。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十二、质疑事项1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2原文引用: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质疑事项12的答复:

我公司将对评审因素“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的评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详见本项目发出的更正公告(二)。

十三、质疑事项1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3原文引用:

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

(二)质疑事项13的答复:

本项目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目的是考察所投产品的履约交付、市****

(三)事实依据:

贵公司单方面认为“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或者小微企业不必然具有很少的业绩或者没有业绩,也有可能具有很多业绩。因此,本项目业绩要求未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构成歧视性限制。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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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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