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200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描述 | 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 转让底价 | 1200 万元 | ||
| 债务人 | 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974 万元 |
| 累计欠息 | 405.22 万元 | 本息合计 | 1379.22 万元 |
| 担保情况 | 抵押担保:①秦*孝提供位于垫江县桂溪镇长安文化新城4号楼A2-17号门市**** |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恒申达资评(咨)报字(2025)第069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债权价值分析报告载: ①本笔债权已进行仲裁,重庆仲裁委出具文号为(2023)渝仲字第1403号裁决书; ②保全情况: (1)轮候查封罗*淑名下位于渝北区**** (2)查封秦*孝名下位于重庆市**** (3)查封秦*孝名下位于重庆市**** (4)冻结秦*孝、罗*淑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 2、除本息合计金额外,本此转让的债权还包含维权费用5.75万元。 3、秦*孝提供的11个门面正由法院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处置。若处置成功,转让方将在收到成交价款中扣除税费、交易费等费用后,将剩余价款直接划给受让方。上述事项,由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4、经转让方咨询法院,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万盛区**** 5、贷款诉讼、执行等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承担相应风险。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股东会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关于债权详细情况及司法进程等,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交承诺函(详见附件),并在交易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情况未经债务人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6)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外,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不属于以下主体: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上述关联人参与设立或实际控制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或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存在直属亲属关系的人员;2: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主体等利益相关方(截至转让基准日的债权金额全额回收的情况除外);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交易资格确认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下载:
承诺函_64x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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