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招标代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我市招标代理人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通知如下:
一、征集和评选范围
镇江市****
二、征集和评选内容及要求
近年来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代表性、典型性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招投标案例,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1.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严密或环节操作不当等引起的案例;
2.因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等引起的案例;
3.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的案例;
4.招标投标违法违纪的案例;
5.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其他案例。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具体要求及范文见附件1、附件2。
三、征集和评选程序
1.申报: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把关,并于****前将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邮件名称请注明为“案例名称+申报人姓名”)。
2.评选:市****
3.公示:对拟定获奖名单公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四、宣传推广
市招标办对获奖的个人及单位通报表扬、颁发相应证书及奖励。
联系人:市招标办 杨思琦,****。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要求
2.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范文
3.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征集表
****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要求
一、案例内容
包括标题、案例回顾、办理结果、思考与启示、法律依据五部分。
标题:一事一议,题目自拟。
案例回顾:案情介绍、争议焦点。
办理结果: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查处过程、办理结果。
思考与启示:对案例的难点、疑点、争议点进行评析,分析成功经验或反面教训。
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款内容。
二、案例要求
案例材料应以事实为基础,不得杜撰、移植或抄袭;案例应已经办理完成,准备开展和正在开展的不参加征集和评选活动;案例要分析透彻,体现较高的招投标专业水平,对同类案例具有积极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三、文字要求
案例正文以2000字左右为宜,表述通畅、逻辑清晰、结构完整、文字简洁,涉及姓名、地址、单位等隐私的内容作技术性处理。
附件2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范文
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案例分析
作者:XXX
案例回顾
某超高层商业建筑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工程承包人。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根据相关规定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同时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22层及以上公共建筑。
资格预审公告结束后,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建了资格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预审委员会发现其中一家单位的资格审查材料有修改层数的痕迹,为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故要求该单位经办人现场进行确认。该单位经办人承诺所提供材料为原始数据,并没有伪造。同时招标代理公司协助资格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了网络核实,核查后发现网上数据与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符。该单位经办人了解情况后,再次提出设备层的解释,认为与网络不符的原因就是设备层是否考虑在内的缘故。最终资格预审委员会认为该单位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公告要求,决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资格预审结束后,该单位随后向招标办递交了投诉函,主要内容如下:
资格预审委员会单凭网上所查询的数据不足以决定该公司资格不符;
设备层高度已超过计入建筑层数的最低高度要求,故应计入建筑层数。
办理结果
针对以上两点,招标办要求招标代理公司配合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招标代理公司就此向招标办提出了处理方案:首先针对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主要从个方面着手:第一是现场考察,第二是从档案馆或业主那调取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如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则再对设备层是否计入建筑层数进行查实。
经现场考核及翻阅原始资料后发现,该项目建筑层数为21层,由此可以断定该单位伪造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办驳回该单位的投诉,维持原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思考与启示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处理问题的逻辑性要强,一定要把握住事情的源头,就事件的本质进行调查。现在的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屡见不鲜,手段也是越来越高明,往往都很难发现,即使有嫌疑也很难举证。投标单位伪造资料的胆量也是越来越大,而且在实际事件中往往想通过转移矛盾的方式来掩盖事实的真相。本案中的投标单位就是想通过设备层是否计入建筑层数的问题来转移矛盾,以此掩盖事实真相。
针对目前投标单位对业绩弄虚作假的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业绩数据库,投标单位无论是参加资格预审还是投标,必须提前将所需业绩上传至数据库中。同时将该业绩库对外开放,以便核查和投标人之间相互监督。
2、对于弄虚作假以谋取中标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使整个招投标市场规范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XXX )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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