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项目名称 | 长葛市永立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32025HA**** |
| 转让底价 | 2607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项目概述 | 长葛市永立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 | ||
| 企业名称 | 长葛市永立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双创大厦14楼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许昌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嘉良 |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E79B0N62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市****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职工人数(人) | 3人 | 金融分类 |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点击登录查看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前一年度 | 2025 年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2600.705228 万元 | 1001.025 万元 | 1599.680228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正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财务报表日期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2600.705228 万元 | 1000.825 万元 | 1599.880228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万元 | 0.01 万元 | 0.01 万元 | |
| 备注 | | ||
| 评估机构名称 | 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价格(万元) | 1605.370828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2606.395828 |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1001.025000 | 净资产(万元) | 1605.370828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483D9E5E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许昌市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财税大楼7楼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嘉良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葛市东升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 ||
| 上级批准单位 | 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欣义公司、永立公司、睿瞻公司100%股权请示的批复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披露媒体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260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在提出受让申请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意向受让人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人未能成为最终受让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2、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在征询出让人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原则上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人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履行永立公司原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4、(1)截止挂牌转让前标的企业除应付税局负债外的所有负债金额计入此次股权转让底价。 (2)受让方在购买永立公司股权的同时承担应付税局的负债,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债务。 5、永立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应支付给河南正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10740元、资产评估费用41300元;应支付给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费用5000元。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6、工商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未尽事宜详见备查文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点击登录查看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点击登录查看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点击登录查看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点击登录查看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点击登录查看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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