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勘察设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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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P2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个合同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修改为“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个合同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P3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个合同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修改为“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个合同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P2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和招标文件P3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修改为“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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