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砼制品技改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作如下澄清:
1.第一章招标公告“3.1资质要求:参加本招标需求相应设备投标的生产制造厂家或该厂家委托的代理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但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由于本项目招标的设备除购置外还要求安装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因此要求投标人尚需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或投标人委托安装的单位须有相应的安装资质。”修改为“3.1资质要求:参加本招标需求相应设备投标的生产制造厂家或该厂家委托的代理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但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获得所投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2.第一章招标公告“3.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关联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经营实体)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修改为“3.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与上述澄清表述不一致的,均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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