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张某某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张某某
2、地 址:略
五、基本情况
你作为本项目评标专家参与了本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分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为供应商打分的行为。
六、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55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七、处罚结果
一、警告;二、处以5000元罚款。责令退还评审费600元。
八、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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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执法机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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