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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医用模具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990497-OBGC)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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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西瑞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封志伟
电话:****
地址:灵川县****
我公司于****17时40分收到贵方以现场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医用模具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可能未能审阅到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本应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被落实,从而影响了评标到公平性和我公司到最终排名。同理可得,若我方企业按照政策要求不满足中小企业政策优惠,中标企业: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响应中小企业政策优惠。请求重新审核。
质疑答复:
一、项目中小企业认定依据及政策标准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医用模具等医疗设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40000万元;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300人或营业收入300-2000万元;
企业规模认定规则: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对应档次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同时,根据上述政策要求,投标人所投全部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的,对其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报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20%)。
二、相关投标人中小企业认定及评标处理情况
(一)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实,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所投本项目第1-22、32、33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61人,营业收入10521.93万元,资产总额20998.5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工业行业企业划分标准,该公司从业人员未达到中型企业300人的指标下限,不符合中型企业认定条件,应下划一档认定为小型企业,且其能响应中小企业政策优惠要求。因此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所投本项目第23、24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2人,营业收入6399.3565万元,资产总额13432.937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所投本项目第25、27、28、29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上海金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60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所投本项目第26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淮安佳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989.8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所投本项目第30、31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江苏远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1人,营业收入2338万元,资产总额188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所投本项目第34项号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江苏苏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949.85万元,资产总额4065.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该投标人所投全部货物均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给予该投标人投标报价20%的扣除,该处理结果并无异议。
(二)贵公司
经核查,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本项目第23、24、26、29项货物的制造厂商名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关键信息。
因缺乏上述必要信息,评标委员会无法认定该4项货物的制造厂商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故不符合“所投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优惠条件。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给予贵公司投标报价20%的扣除,该处理结果并无异议。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请求重新审核”,我公司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2:产品不满足参数,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产品3:胸腔穿刺及对比模型要求满足中“7.材料性能好,单位穿刺面积可满足至少500次穿刺练习不漏液。”中标品牌巨成产品明显不满足该项内容。
质疑答复:经核实,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逐一作出响应,明确表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需求。贵公司在质疑函中以该公司官方产品宣传册为依据提出质疑,但该产品宣传册仅为企业对外宣传资料,其内容的详尽程度、表述口径与投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且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所投产品实际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准,故该产品宣传册无法有效证明所投产品未响应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产品不满足参数,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产品 11:成人腰椎穿刺平台要求满足中“7.穿刺部位模块可耐受多次穿刺,耗材可以更换。”中标品牌巨成产品明显不满足该项内容。
质疑答复:经核实,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逐一作出响应,明确表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需求。贵公司在质疑函中以该公司官方产品宣传册为依据提出质疑,但该产品宣传册仅为企业对外宣传资料,其内容的详尽程度、表述口径与投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且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所投产品实际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准,故该产品宣传册无法有效证明所投产品未响应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其他产品也相对应不满足参数,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其他产品参数也均有不同,产品2、产品5、产品13等。
质疑答复:经核实,营口巨成教学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逐一作出响应,明确表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需求。贵公司在质疑函中以该公司官方产品宣传册为依据提出质疑,但该产品宣传册仅为企业对外宣传资料,其内容的详尽程度、表述口径与投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且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所投产品实际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准,故该产品宣传册无法有效证明所投产品未响应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7 M)

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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