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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凉山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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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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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低中高结”等现象,根据《木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情形

(一)木里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适用于木里县审批的工程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作为货物或服务采购的绿化类或景观类项目也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对不在原初步设计中、非施工必要措施、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等新增加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如需立项应重新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勘察、清单编制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成本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的;

7.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县人民政府要求等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县人民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9.其他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情形。

(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办法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原则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实行项目业主、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审批制度,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工程累计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

(二)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尽量避免重复变更。

(四)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应及时报送变更审批,可预见的变更应提前做好报送和审批工作,以免对项目推进等造成影响。

(五)工程变更金额,在审批层级中,以绝对值计算,单次单项变更金额不得以品迭后的金额报送审批(不包括单次单项变更中本身存在的细目正负项),负变更不冲抵暂列金。

(六)对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应先对不平衡报价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明显采取不平衡报价(即某工程量清单项中标清单报价合价较该项招标控制价清单相应合价金额比值浮动大于10%)或某工程量清单项中标清单报价合价占招标控制价总价的比例大于10%的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的工程变更,以及涉及材质变化的工程变更应从严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对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具体处理约定。

三、职责分工

(一)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对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实时关注并会同相关参建方测算、控制项目总投资,若项目采用代建制,则由代建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完成;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合法性、技术合理性;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程变更所需相关工作经费;根据审核工程变更金额,对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总投资控制;

(五)发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审核变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

(六)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工程变更按照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5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变更,其他为一般工程变更。

(一)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含)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执行。

2.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内(不含)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不含)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后执行。

4.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以内(不含)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执行。

5.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内(不含)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县长批准后执行。

6.累计变更金额超暂列金,单次单项变更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县长批准后执行。

7.累计变更金额超暂列金,单次单项变更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研究同意后,报项目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执行。

最终审批结果,应报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本次审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及累计变更金额超暂列金,单次单项变更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其中,累计变更金额超暂列金,且导致投资增加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情形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1.现场确认: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的同时,应在当天及时通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县****

2.后期手续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四)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将影响整体项目的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由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中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发包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五、工程变更评审及结算

(一)因审批同意后的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对变更所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其中报送审批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应对该变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参考评审结果,提出资金需求保障意见。

(二)项目业主在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资金需求保障意见、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可辨识影像资料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变更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制违约责任;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在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采购)文件中及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责任追究条款,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分别纳入以下条款:在项目交(竣)工前,勘察/设计/审图/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单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二)因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未批先建、不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三)品迭后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除履行相关变更程序以外,项目业主需通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汇报项目整体变更情况。项目业主在项目论证、用地勘察、工程设计等前期工程中未履行工程职责导致发生增量的工程变更,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涉及工程变更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及时报送或审批项目变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未明确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或者能够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提具体处理意见等不按本办法要求违规同意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又不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移送而不予移送的。

3.财政部门在项目变更评审时,不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审查,致使财政评审价畸高或畸低的;或发现送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仍受理并出具财评报告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未批先建以及涉嫌虚假签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其它

(一)项目业主在施工招标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中条款不得与本办法有抵触。

(二)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变更发生时间的同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国家、省、州或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基本情况(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及

项目代码

项目业主及

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金额

工程概算金额

工程建设费用金额

预备费用金额

工程暂列金额

本次变更前本工程累计变更次数

本次变更前累计变更金额

本次申请

变更金额

本次变更后暂列金额余额

本次变更后预备费用余额

本次变更

内容名称

本次变

更依据

变更部

位现状

该部位是否

已施工

□是£否

工程变更原因

提出方

□1.项目业主£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其它

变更原

因分类

1.设计类:£a.设计遗漏£b.设计失误£c.二次设计£d.现场条件变化

2.现场施工类:£a.施工困难£b.施工进度要求

3.其它(单独注明):

变更增加的

资金来源(变

更减少不填)

£1.合同内其它内容优化调剂£2.暂列金£3.财政预算£4.债券资金£5.项目业主自筹£6.施工单位自行承担£7.其它(需单独备注说明)

各方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

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勘察负责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

项目业主(及代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代建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年月日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

变更审批情况

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

属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

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作出审批意见的理由:

负责人(签字)

项目业主(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作出审批意见的理由:

负责人(签字)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作出审批意见的理由:

负责人(签字)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意见(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常务副县长意见(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县长意见(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注:1.属于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审批表应附:项目业主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附图或计算资料等。变更涉及的单位均应签署意见。

2.属于项目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属项目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的工程变更”栏中签属意见,审批表应附:会议纪要、变更附图或计算资料等。

3.属县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县领导应签发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属于需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的变更,应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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