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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品名称 | 品牌 | 标准 | 材质 | 型号 | 数量(单位) | 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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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计量,发包人在每个月的25日前接受 承包人的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审定价款的 85%,待工程热负荷试车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价款总额的90%, 每次付款,承包人均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税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在承包人提供结算审计工程总造价的100%增值税税票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过后无息返还。
2.支付方式:电汇转账加承兑汇票半年期银行,支付比例:电汇转账70%,银行承兑汇票30%。乙方支取工程款时,应事先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30% 为农民工工资,甲方每次付款时,该农民工工资汇入乙方本项目 对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书面报送甲方,因报送迟延造成工程款 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乙方应如实上报工程进度,要严格按照计价要求上报工程进度款,若进度款审减额超过甲方审定价款的10%,则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金额10%扣减本次进度款,该扣款不再予以返还。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上报结算资料,且应报送审查的工程结算价与甲方最终审定的结算价误差控制在10%以内(含10%,不含签证),若超出甲方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10%以上部分的5%的违约金,由甲方从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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