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8.1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8.1万元,租期5年,从第2年起,每年年租金在上1年租金基础上递增4%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年租金等于成交价,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清,其余各年租金在上期租期到期前30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实际租金需经过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进行结算)。 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汽修类店铺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经营项目和范围 1. 承租人租赁该房产经营范围:汽修类店铺(根据受让情况,明确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品牌) 。 2. 承租人不得经营第一条第1款未列明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从事与第一条第1款无关的经营活动。关于第一条第1款经营范围规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界限发生争议时,由出租人确定,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 3. 承租人引进其他经营项目须事先书面报出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 4.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上述项目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承租人需自行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5. 承租人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标的物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6. 承租人要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并遵从出租人的管理,且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必须经过出租人审核及书面确认后才能实施。 7. 本披露交易条件第一条约定的经营场地以外的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瑞安东服务区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经营权仍归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进行新项目开发、开展展销展览活动,如需要承租人配合的,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合理的营销费用。 8.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及相关责任、费用界面: (1)合同标的物具体交付日期以出租人交付通知书为准。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以现场现状为准。 (2)签订合同之前,承租人已经了解并实地查看合同标的物、周边环境及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对出租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自行负责弥补和消除,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主张,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放弃索赔,出租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3)承租人确认,出租人的租赁房屋以实际现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承租人负责,因承租人使用与管理不当引起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人备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出租人日常管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破坏标的物内分隔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实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经营活动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资福利、电话费、易耗品、营销费、服务员统一服装费等)、相关税费和经营场所需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依法纳税。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6)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独立的自来水分表接口以及足够容量的供电接口。因承租人用水、用电都是在出租人总表后装缴代扣,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缴费凭据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应缴费用支付给出租人,如因承租人未如期支付应缴费用而导致停水停电停工、产生滞纳金等问题,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承租的经营场所须单独安装水、电表进行计量。承租人装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其他费用:营业区域内排污、垃圾清运等承租人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水电费及上述其他费用按月支付,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10)承租人应及时缴纳水电等公摊费用。 (11)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进行租赁房屋移交,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完成并书面确认的当日,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正式移交租赁房屋。如承租人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人办理交付手续,则该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3万元,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缴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承租人未能如期全额缴清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进行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三)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1.水电费收费标准:承租人承租的经营场所须单独安装水、电表进行计量。承租人装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根据水电主管单位市****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以提供盖有意向方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与法人身份证为准); 2.须为汽修类的合法经营商,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以提供的有意向方公章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为准); 3.意向方及连带担保人(提供一名自然人作为担保,该自然人必须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无不良负债余额(以提供盖有意向方公章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征信中心本项目挂牌期间开具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为准,征信报告(信用报告)中****起无不良负债余额记录。); 4.意向方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提供盖有意向方公章的公司章程证明、连带担保人身份复印件、连带担保人担保责任承诺书为准);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4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