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各相关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为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经梨树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位于梨树县实验小学及胜利小区西侧,面积9939平方米,原用地单位梨树县中医院。用途医疗卫生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A01137。
本公告期限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公告收回地块有关的抵押查封等事宜,全部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与此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期满前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以本公告作为告知依据,依法无偿收回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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