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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工程造价”备选鉴定机构公告


本院近期受理了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0381民初12312号),依当事人申请拟对新沂大观110111215#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指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徐州市范围内选任“工程造价”备选鉴定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鉴定事项:拟对新沂大观110111215#楼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案涉标的额****.69元。

二、鉴定时限:二个月

三、鉴定费概算:100000

四、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一张网”电子信息平台“土木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名单库”的鉴定机构,执业属地为“徐州市”,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报名和确定事宜

(一)报名

鉴定机构如接受公告中规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概算等委托前提条件的,应于本公告确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电子版)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拟参加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承诺书”一式一份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鉴定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需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如被本院指定为鉴定人后发现该情形,将立即予以更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不明确表示接受公告中规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概算等委托前提条件的鉴定机构,不能列入备选范围。

六、选任规则

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在申报的备选鉴定机构范围内进行协商确定“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七、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11月1117时止(以收到材料为准),逾期不再受理,所提交的材料亦不予退还。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钟吾南路6点击登录查看立案庭。

联系人:葛凤洋,联系电话0516--****,电子邮箱****@163.com

监督电话:0516--****(本院纪检监察室)

本选任公告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附件:申报鉴定机构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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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月7
















拟参加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与

新沂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

造价的鉴定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左右;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意见;

(五)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

(七)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八)严格遵守委托方规定的鉴定期限、鉴定费概算、确认的鉴定事项、鉴定依据、鉴定范围,本机构郑重承诺,已知悉作为诉讼参与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

本承诺书于202511月1117时前经机构法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交点击登录查看立案庭葛凤洋,电话:****。过期未收到有效承诺书的机构,不列入本案的备选鉴定机构。






机构负责人(签字): 鉴定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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