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04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吉林市
发证日期 2025
|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工程名称 | “乐动吉象”吉林市炮台山青少年天文科创基地项目一期改造天文馆(二标段:天文馆限陈及机电工程) |
| 建设地址 | 吉林市**** |
| 建设规模 | 改造天文馆建筑面积2677平方米,地上四层。建设内容:天文馆陈及机电工程。 |
| 合同工期 | ****至 **** |
| 合同价格 | 944.9568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设计单位 | 中运雅泰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萍 |
| 施工单位 |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贺 |
| 监理单位 | 吉林市信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孙连财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王贺 |
| 备注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凡本证规定应当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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