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标的资产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开票资料完整,且受让方通过其基本账户付出标的物成交款后转让方可向受让方出具江苏省非税收统一票据(电子)。 二、标的资产交接过程和交接方式须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如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受让方无故不服从转让方规章制度或要求,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因上述原因导致交易取消的一切后果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标的过磅地点由转让方指定,过磅费用和过磅运输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标的运输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 五、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以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为准)应主动联系标的转让方确定提货方案和时间,报转让方认可。标的物提取过程中产生的环保责任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购好相关保险,且提取过程中不能破坏标的物存放周围的建筑物、设备及物资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进行赔偿。 六、标的物搬运拆除后产生的杂物由受让方自行清理,不允许在标的存放现场清除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杂物,清除杂物必须取得标的存放地管理机构同意。 七、本次标的物废旧材料称量地点由转让方标的存放地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称量过程中除司机外,非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允许靠近磅房。转让方可抽检选择其它地磅进行校核。受让方若在提货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即时终止提货,并没收保证金和追加罚款,罚款金额等同于保证金,情节严重达到标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前应了解标的物存放地管理机构的相关制度和公示的公告,成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合同签订72小时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转让方承担,其后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九、受让方须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彻底完成标的搬移,如因转让方原因时间可以顺延,但其他约定及成交价格、条件均不变。 十、标的照片仅供参考,不作提货依据。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以标的现状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也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按标的存放的现状交付,竞买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核对标的并拍照(视频)留存。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受让方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承担与本次竞买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一、标的资产产生实际称重吨数后,受让方应以实际称重吨数*成交价格(元/吨),即实际成交金额为基数向交易所缴纳相应的交易服务费,以其通知为准。 十二、本次转让标的实际重量以整体移交称重为准,转让方、交易所不对实际称重出现的数量偏差负责。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为一批路灯杆、高杆灯、景观灯、中华灯,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原材料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