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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
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具有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现原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改为:√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具有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新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二、原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或解冻。经发包人证实承包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挂靠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证实承包人与设计人、监理人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按相关政策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现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改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10% 〔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缴纳履约担保之日中任意一天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建筑业”的诚信分值为100分时,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7%,中标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缴纳履约担保之日中任意一天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建筑业”的诚信分值为100分的截图,且截图页面需体现截图日期。中标人如为联合体的,“建筑业”诚信分值截图由拟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工作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三、原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D、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内《四川工程造价信息》隆昌市信息价的算数平均价计算(隆昌市没有的参加内江市价格),造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新文件执行。
现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改为D、按照《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造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隆府规(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原专用合同条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按照隆昌市****
现专用合同条款改为:12.2.1 预付款的支付: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按照隆昌市****
原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安全文明措施应根据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动工。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50000元。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
(3)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锁证施工制度。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善相关锁证,至合同标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发包人对承包人委派至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实行考勤制度。承包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项目经理锁证施工制度。
(4)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隆昌市建设行政主管发放。对于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必须确保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5)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图要求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7)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50000元的违约金。
(8)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9)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 5 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由发包人核实情况后批准更换。
(10)聚众上访或闹事,发包人概不负责。若非发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11)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 10万元/处的违约金(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确认)。
(12)发包人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隐蔽资料、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相关资料,若承包人拒绝提供或拒绝配合或未随施工过程完善相应资料,发包人有权按 10万元予以处罚,若发生该情况时,一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后,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尾款时直接扣除。
(13)招标人按内府办发【2017】6号文建立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具体要求如下:本项目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实行电子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打卡一天一次),考勤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电子考勤数据须交由发包人管理。考勤从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当月起执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现场出勤日应达到当月实际施工日的80%以上。
以上人员确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发包人请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经批准的假期,在计算现场出勤率时,可对当月实际施工日作相应扣减。
现场出勤率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重要岗位人员出勤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违约处理,并按投标文件第八章资格审查文件第十项“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执行。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项目建设业主须将日常考勤结果存档备查。
以上人员确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发包人请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经批准的假期,在计算现场出勤率时,可对当月实际施工日作相应扣减。
现场出勤率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重要岗位人员出勤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违约处理,并按投标文件第八章资格审查文件第十项“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执行。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项目建设业主须将日常考勤结果存档备查。
上述任一人员现场出勤率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达到80%,则对承包人作如下处理:
1、取消本工程评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的资格(发包人不予签署相关申报资料);
2、上报管理部门对承包人和相应人员的诚信记录予以扣分,并按规定上网公示。
3、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对承包人的非法转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
4、发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 。
现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改为: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安全文明措施应根据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动工。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50000元。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
(3)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锁证施工制度。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善相关锁证,至合同标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发包人对承包人委派至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实行考勤制度。承包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项目经理锁证施工制度。
(4)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隆昌市建设行政主管发放。对于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必须确保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5)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图要求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7)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50000元的违约金。
(8)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9)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 5 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由发包人核实情况后批准更换。
(10)聚众上访或闹事,发包人概不负责。若非发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11)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 10万元/处的违约金(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确认)。
(12)发包人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隐蔽资料、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相关资料,若承包人拒绝提供或拒绝配合或未随施工过程完善相应资料,发包人有权按 10万元予以处罚,若发生该情况时,一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后,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尾款时直接扣除。
(13)、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1%-3%罚款,造成质量缺陷的承担返工费用,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14)、工程材料未检验即使用的,按材料价款20%罚款,伪造检验报告套取财政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处罚款。
(15)、篡改施工记录、伪造签证、收方等工程资料的,扣减相应工程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如未设置安全网、安全帽佩戴不规范、施工电梯未定期维护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隐患未整改的,按日处5000元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报请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事故的,报请颁发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17)、人员配备不足的,按缺岗数每日罚款5000元,无证上岗的,每人次罚款10000元。
(18)、工程变更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复核,若审减率超过5%,将按超过部分的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审减总额-送审金额*5%)*5% ],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清算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扣除。
(19)招标人按内府办发【2017】6号文建立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具体要求如下:本项目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实行电子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打卡一天一次),考勤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电子考勤数据须交由发包人管理。考勤从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当月起执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现场出勤日应达到当月实际施工日的80%以上。
以上人员确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发包人请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经批准的假期,在计算现场出勤率时,可对当月实际施工日作相应扣减。
现场出勤率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重要岗位人员出勤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违约处理,并按投标文件第八章资格审查文件第十项“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执行。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项目建设业主须将日常考勤结果存档备查。
上述任一人员现场出勤率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达到80%,则对承包人作如下处理:
1、取消本工程评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的资格(发包人不予签署相关申报资料);
2、上报管理部门对承包人和相应人员的诚信记录予以扣分,并按规定上网公示。
3、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对承包人的非法转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
4、发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 。
六、原定标评分标准: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得3分。
现定标评分标准改为: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得3分。
七、原定标评分标准:类似项目业绩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1个类似项目得2分。类似项目是指:具有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现原定标评分标准改为:类似项目业绩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1个类似项目得2分。类似项目是指:具有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八、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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