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智慧水务综合调度指挥和保障中心甲供材料钢材采购项目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南平市****
一、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中“所供钢材的质保期为合同材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 6 个月”均修改为“所供钢材的质保期为合同材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之日止”。
2、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七、商务条件的第二点进度款(材料款):③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2个月内无息支付供方。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交付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现修改为:“③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供方。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交付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同步修正。
二、答疑纪要
1、卖方累计采购钢筋量未达到对应合同包暂定数量的90%,并且买方承接的项目已完工,卖方前期缴纳的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是否退还,是否按合同包暂定供货数量比例退还。
回复:①总承包服务费为工程结算中甲供材(钢筋)总价(含税)的0.5%,中标人每期支付金额暂根据每批次材料款的0.5%缴纳总承包服务费;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货物类收费标准的50%计取,此费用不予退还,请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其风险。
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为准。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np.gov.cn:9095/npztb/)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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