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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201、203、205-208室共计6间商铺及12个配套车位)招标公告(原标题:上海开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201、203、205-208室共计6间商铺及12个配套车位))

上海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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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803.85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静安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盛允笑 联系电话:****-28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标的房产为钢混结构,建成于2010年,位于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商铺位于一楼及二楼,外墙涂料,内墙及楼地面抹灰;地下停车位位于地下一层;标的房产截至评估基准日整体维护状况良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闸字(2014)第000309号等
实际用途 商铺、车位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454.59
使用期限说明 ****至**** 房屋装饰情况 标的房产为钢混结构,建成于2010年,位于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商铺位于一楼及二楼,外墙涂料,内墙及楼地面抹灰;地下停车位位于地下一层;标的房产截至评估基准日整体维护状况良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
配套设施 周边有市北高新园区、中环协信广场等产业园区及写字楼,人流量、商业集聚程度一般;周边公共设施配套较完善,临近大宁公园等公共配套,生活较为便捷。 周边环境 东至共和新路,南至汶水路,西至平陆路,北至江场西路。
交通情况 周边交通便捷,临近地铁1号线汶水路站,且与中环线、南北高架等城市****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本项目标的房产已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至****止。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评估结论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交易相关税费下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除增值税外,评估结论未包含其他税费。 2、评估范围内车位均系商铺配套车位,登记于商铺产权证内,证载性质为其他(民防工程)。根据委托人出具的《车位有关事项说明》,以上车位均无法分割单独转让,仅能作为商铺配套进行整体转让。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以上事项。 3、评估范围内不动产所属不动产权证书未登记其应分摊土地面积,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土地分摊面积相关事项说明》,对上述不动产的分摊土地面积予以确认。上述分摊土地面积信息未经测绘及相关部门登记确认,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以上事项。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项目标的房产为国有资产,在办理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办理过程约90个工作日。 2、本项目评估价格、转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含增值税。 3、具体室号及其对应的建筑面积详见公示附件《标的资产详情(共和新路2号)》,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增值部分全部属于商铺,每间商铺的成交价格,根据本项目总的成交价格除以商铺总面积得出单价,再用单价乘以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得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注册地(住所) 江场西路550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以公告约定的金额为准)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前对产权标的完成尽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性质、房屋现状等。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点击登录查看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保证金)不得少于全额交易价款的30%(国家、房屋所在地或贷款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保证金)和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0.5‰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受让方须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认可挂牌公告披露内容,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6、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如银行贷款,为首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如银行贷款,为首付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0、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房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并签订《房产交接交付确认书》。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交纳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周肸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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