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太阳岛小区电梯更新项目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补充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102页“六、其他要求”中第1条参考品牌原为:“ 1.参考品牌:迅达,日立,上海三菱
注:参考品牌不得少于三个,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如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现澄清更正为:“1.参考品牌:无。”
2、招标文件第20页10.11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第4条原为:“(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现澄清变更为:“(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
3、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2条原为:“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现澄清变更为:“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3(17)条原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现澄清更正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中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中备注原为:“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现澄清更正为:“注:1.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2.投标人如为电梯代理商/经销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且制造商与经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6、招标文件第60页第3.2.3条内容删除。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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