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海湖体育庄园1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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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14,313.7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在建工程类
资产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昊
联系电话: ****-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银行账户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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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海湖体育庄园1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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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移交时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2.转让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9%。.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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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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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喜涛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7018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租赁;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装修;建筑机械租赁;建材销售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28855 | |||||||||
| 批准单位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保利发展申请包头市南海湖项目部分地块挂牌交易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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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踏勘,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明: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资产所在地对转让标的购买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转让标的购买政策,满足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交易条件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即视为同意如下事项:(1)本方同意转让标的转让为现状交接,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2)本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转让标的购买者的资格条件与相关要求。本方知悉转让方、天津产权对本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转让方、天津产权签署或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本方符合转让标的购买者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本方必然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查。如因本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履行的,本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不退还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的等额部分)并可单方解除已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并重新披露转让。(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结清全部交易价款。(4)本方同意本项目所涉及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资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5)本方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转让标的过户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过户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6)本方若成为受让方,转让标的后续开发不再使用”保利“字号,如标的资产涉及“保利”字样应及时进行更名。 7、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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