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缉私局
乙方(供应商):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海关总署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委托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总署2025年缉私基础信息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C - HG****),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货物清单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 人员信息采集设备 | 海鑫 | RXC - H1 - 0002 人员信息一体化采集系统 [简称:综采系统]V8.0 |
中国 | 5 | 243648.00 | ****.00 |
| 设备总价 | ****.00 | |||||
| 培训服务费 | 12960.00 | |||||
| 制造商维保服务费(叁年) | 64800.00 | |||||
| 合同总价 | ****.00 |
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陆仟元,接受乙方对上述货物的供货和伴随服务。包括乙方提供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保险和储存、检测、验收、安装调试、保修服务、培训、资料及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成本、费用及税费,甲方(用户)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偏离表。
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且甲方不承担延误付款责任。
乙方收取货款账户为:
|乙方全称|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账号|****03253|
(一) 合同签订之日起 $\underline{10}$ 个工作日内, 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 $\underline{10 %}$ 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指定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为:
|收款单位全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二)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向甲方提供。
(三)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四)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五) 如乙方不履行合同, 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 甲方凭乙方提交退款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一)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 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二) 乙方应在包装箱外标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 包装箱内随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三)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一)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underline{25}$ 日内完成交货或安装调试。
(二) 交货地点: 分配清单指定地点, 详见附件。
(三) 交货方法: 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的交通工具将采购货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现场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 以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为准, 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的有关单证。货物从生产厂运至海关指定地点的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的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 风险责任承担: 货物的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在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后由甲方承担和享有, 此前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 货物运至甲方 (用户) 指定地点后, 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 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 (用户) 审查, 甲方 (用户) 将按合同清单进行规格、数量、外观的检查。
(二) 收货后 $\underline{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到货验收工作。如验收合格, 甲方 (用户) 应及时履
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
(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四)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在甲方(用户)配合下完成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并保证与用户原有设备互联互通,有关技术问题由乙方和制造商协同解决。安装调试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有关安装调试服务详见附件实施方案。
(五)合同项下货物生产期间,甲方(用户)有权派工作人员到生产厂进行监造、现场抽样和出厂前验核。此次验核不代表甲方(用户)对货物的最终验收。期间相关费用,包括技术交流和技术材料费等由乙方负担。
(六)为验核货物内在功能是否完备,甲方(用户)有权组织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的评判依据,相关送检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投标(响应)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此类货物,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对拒收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对乙方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七)甲方(用户)认为必要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生产、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与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三)如果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用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 10 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用户)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本合同项目所有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叁年。
第九条 培训
本合同所包括的培训详见附件培训方案。
第十条 售后服务
(一)供应商(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支持服务,0.1 小时内响应,保证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
(二)本合同所包含的售后服务,包含制造商售后服务和代理商售后服务,具体见附件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二)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传播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二)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而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用户)应诉,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用户)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用户)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确实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用户)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争议。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因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给甲方(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前述担保货物或权利负担,甲方(用户)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用户)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三)乙方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被免除责任。
(四)甲方(用户)如遇不可抗力,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甲方(用户)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五)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
(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
(二)仲裁应提交委托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其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于部分解除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
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答文件、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协商、变更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以书面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协议或书面通知或确认书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及补充,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
(二)本合同签订后,由海关总署点击登录查看缉私局执行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收退、货物或项目验收等合同履约一切事宜。(适用于采购中心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情形)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设备配置清单
附件三:技术偏离表
附件四:货物分配清单
附件五: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六:技术培训方案
附件七: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附件八:设备到货验收报告
(附件一、二、三、五、六、七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甲方(公章或合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缉私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2025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公章或合同章):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2025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