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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海洋研发中心科学研发区-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4#生产车间、主楼、门房(施工)-变更公告(该信息已更新即将删除)

福建福州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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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海洋研发中心科学研发区-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4#生产车间、主楼、门房(施工)

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闽台(福州****

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文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格删除底部“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内容,该部分内容不应盖章,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答疑纪要

问题1:本项目土方外弃运距按5km包干、钢构运距按10km包干、土资源运距按10km(土资源费1元/m3)包干、沥青混合料运距按30km包干计取;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问题2:请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格,投标时是否需要附在技术文件中该表格格式要求盖章,代理是否进行修改

答:见补充通知第1条。

招标文件中内容与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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