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对照评分标准一一对应进行评分,我方得分与自评差异显著。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存在不量化、不清晰问题。
投诉事项3:中标人在投标中存在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问题(同型号产品的官网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4:有投标人被军队暂停采购活动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事项3、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3、4。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三)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且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废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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