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提问:
疑问: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5 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 号)第四条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请问该项目能否免缴保证金
答: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项目须按照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3 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现修改为: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5.1“在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须现场向资格审查小组作出书面澄清并在半个小时内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资格审查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现修改为: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应随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在收到资格审查小组从电子交易平台发出的澄清、说明、补正的通知后半小时内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资格审查小组可否决其投标。
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通知与本澄清修改不相符的以本澄清修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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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仙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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