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05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吉林市
发证日期 2025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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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乐动吉林”吉林市船营白山青少年天文科普基地项目一期改造天文馆(一标段):天文馆加国改造装饰装修项目
建设地址
吉林市****
建设规模
改造天文馆建筑面积3484.74平方米,地上四层。建设内容:天文馆加固、室内水暖、电气、土建装修、外墙装饰、屋面防水、消防改造。
合同工期
****至****
合同价格
899.2436万元
| 勘察单位 | 吉林省鸿图岩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梁鹤群 |
|---|---|---|---|
| 设计单位 | 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徐方广 |
| 施工单位 |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吴刚 |
| 监理单位 | 吉林市信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孙连财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吴刚 |
| 备注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本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按照规定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行施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六、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数据来源:吉林省电子证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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