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经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坐落地址 | 出租面积 | 租期 | 首年租金起始价 | 保证金 |
| 1 | 丹东街道欢乐路68、70号欢乐家园商铺租赁权 | 丹东街道欢乐路68、70号 | 103.78㎡ | 至**** | 38600元 | 7000元 |
| 2 | 丹东街道海山路808、810号欢乐家园商铺租赁权 | 丹东街道海山路808、810号 | 86.02㎡ | 5年 | 22000元 | 4000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标的的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样了解实际情况。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标的为商铺。其中,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标的1不得经营与欢乐家园邻里中心(菜场、超市等业态)相冲突的行业及产生油烟的餐饮行业。具体经营用途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如有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租人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标的成交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2%的比例逐年递增;
5、承租人须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成交合同;
6、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承租人须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向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到期后,经出租人确认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7、租赁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至****(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 序号 | 标的名称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截止时间 |
| 1 | 丹东街道欢乐路68、70号欢乐家园商铺租赁权 | **** 10:00 | **** 10:00 |
| 2 | 丹东街道海山路808、810号欢乐家园商铺租赁权 | **** 10:00 | **** 10:30 |
[注]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
咨询电话:0574-****(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象山县国有房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资监管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甲方在房产招租中的有关约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房产租赁范围
1.1甲方将位于 的房产租赁给乙方使用,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至租赁房产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对房产目前的使用、外观、装饰、结构及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租金、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网络信息费等)等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二条 房产使用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产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产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均由乙方自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如乙方未及时处理,则由甲方改造或增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房产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免租期)。
第四条 房产交付
4.1甲方将房产按现状出租,乙方同意按房产的现状承租。
第五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5.1租赁房产租金采取按 年 结算的方式,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产租赁权,该房产年租金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算,租金递增方式 。如租金按季度支付,季度租金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
5.2租金支付信息:
| 序号 | 租赁期限 | 应支付租金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5.3首期租金由乙方按招租成交价缴付至指定账户,乙方按规定凭缴付租金收款收据、招租成交确认书、物业费缴纳凭证等资料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除首期租金外,第二年(季度)起,乙方务必在租金缴纳日前15日(即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汇至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开具基本税率增值税发票: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5.4租赁期间,使用租赁房产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信息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向相关部门按规定直接缴纳,因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须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的 20% 作为租赁保证金 元(不计息),除用以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约事项外,剩余部分在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产生的损坏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出租管理系统平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6.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产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赁房产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费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6.3租赁期间,甲方因资产处置等原因对租赁房产另有使用安排,若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支付乙方首年租金标准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若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应缴纳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如乙方尚有剩余租金,经甲方确认无其他应缴款项后,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6.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应支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司法诉讼、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相关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5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产并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6租赁期间,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派驻的物业管理,并按要求支付物业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承担房产防火、防盗、门前三包卫生及安全等责任,不得利用租赁房产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2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租赁期间涉及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加装、改装设备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恢复原样。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标的物。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搭建、加装改装的设备,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合同时,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置,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包括装修部分、中央空调内外机等)及在原有设备设施上改装加装的设备设施,无偿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并不作任何补偿。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修部分)的,乙方应恢复原样并承担复原费用,或者按实赔偿甲方损失。
7.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有权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4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租赁房产进行检查,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7.5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经营过程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垃圾等进行妥善处置,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影响公共环境,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整改、处罚或收到任何第三方有效投诉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7.6租赁期间,若乙方从事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高危行业的,则必须强制购买生产责任保险。乙方在租赁期间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及经营等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7.7如设有免租期,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退租的,乙方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外,仍需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免租期间租金按照正常租金标准。
第八条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
8.1租赁期内,甲方对所属财产购买保险;乙方对所属财产及人员等购买保险。
8.2双方签订《租赁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在租赁期间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及经营等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8.3若乙方从事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高危行业的,则必须强制购买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租赁期满
9.1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租赁房产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占用期间的双倍租金,甲方有权采取司法诉讼等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在甲方继续对外公开招租时,乙方符合招租条件并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第十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款
10.1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租赁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租赁房产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租赁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4)租赁房产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0.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产并没收租赁保证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租赁房产结构或改变租赁用途的;
3)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
4)利用租赁房产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或经营过程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且多次收到第三方有效投诉的;
5)故意损坏租赁房产的;
6)经营活动属于高危行业领域,但未购买生产责任保险的;
7)乙方逾期支付使用租赁房产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信息费等其他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
8)房产招租公告规定的情形;
9)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11.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租金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信息应寄送或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1.2 如果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主张权利,则主张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