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委托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咨询人(乙方): 四川省中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工程结算审核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对北斗试验基地配套道路及化粪池新建工程和北斗试验基地零星维修工程审计项目进行造价咨询(竣工决(结)算审核),并提供审计报告。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委托人的要求。
本合同为含税总价包干,服务费总金额¥3500.00 元,大写:
叁仟伍佰元整 ;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
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
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
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
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
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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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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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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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贷款市场报价的一年期借款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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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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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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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
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
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
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
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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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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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委托人代表为:____,其权限范围:工作允许范围。
委托人同意在__三__个工作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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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0) 315号)、川价发[2008]141号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1]4号)等。(注:上述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如有更新,按最新要求及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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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工作。
4. 支付
4.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
4.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__3_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完成委托阶段内容的确认单,委托人收到付款申请书和确认单后进行核实,咨询人按核实后的金额向委托人出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进行支付。
4.3支付酬金
付款方式:对支付申请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按照本咨询合同及支付申请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
5.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5.1合同变更
5.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5.1.3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5.2合同解除
5.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5.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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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在__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____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__(2)____种方式: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项目
7.4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___/。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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