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关于我们

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东南部陇东地区
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
综合治理项目监理
合同书
委托人(全称):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监理人(全称):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全称):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委托人(全称):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监理人(全称): 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东南部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 庆阳市****
  3. 工程规模: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东南部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的人工造乔木林, 封山育林, 小型水利水保设施(蓄水池)建设总任务24.71万亩,包括人工造乔木林11.83万亩,封山育林12.88万亩,修建小型水利水保设施(蓄水池)481处。其中:庆城县人工造林4.87万亩,小型水利设施199处;合水县人工造林4万亩,封山育林5.04万亩,小型水利设施160处;宁县封山育林2.4万亩;宁县分局封山育林0.56万亩;合水分局人工造林1.76万亩,小型水利设施72处;华池分局人工造林1.2万亩,封山育林4.88万亩,小型水利设施50处。
  4. 监理机构和人员:

若因项目客观需求变化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向委托人提出监理人员补充或更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实施补充或更换。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监理人的申请。
补充人员的资格条件应与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要求一致。
补充人员的工作期限、职责范围及管理要求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因前述项目客观需求变化或委托人要求所增加的人员,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具体事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杨乔耀 ,身份证号码: ****17414X ,注册号:**** 。
    五、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大写): 叁佰伍拾贰万伍仟元整 (¥****.00 元 )。
    六、期限
    合同签订后于 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七、双方承诺
  6.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7.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和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8. 订立时间: 202X 年 11 月 14 日。
  9. 订立地点: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10.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书签署页)

委托人: 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盖章)
住所: 庆阳市****
邮政编码: 745000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何登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0934 - ****

监理人: 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住所: 西安市****
邮政编码: 710000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029 - ****

代理机构:
经办人:
签字日期:

监理人: 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住所: 西安市****
邮政编码: 710000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029 - ****

代理机构
经办人:
签字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到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9)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0)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苗木,草籽种类、规格,及采伐所需的现场工具的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苗木、草籽等采取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2)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3)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4)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19)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6-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实施单位和项目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实施单位与项目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协商解决。
2.4.2 当实施单位与项目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实施单位与项目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项目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督促实施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9-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专用条件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8. 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投标文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合同与其他文件中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所涉及工程内容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对本项目过程监督、监控、检查、确认,规范建设行为,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严把整地(质量、标准)关、种苗(包括价格、质量、数量、规格、产地)关、栽植关、抚育关、管护关,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编写、质量、进度控制的监理规划;协助委托人组织技术交底;督促工程承包人提供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工程承包人的资质:监理监督承包人的整地、栽植、抚育;从苗木源头严把苗木质量(包括规格、质量、病虫害情况等);监督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施工合同;审查工程承包人提报的材料(苗木、农药等)质量证明文件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地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督促承包人建立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监理人须在建设期内跟班作业,检查施工承包人项目质量,并依据委托人要求,完成管护期内的相应监理工作。在承包人提请监理方验收,委托人接到监理方验收后,组织技术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合同争议等事项。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年度、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实施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协商解决。

当实施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实施单位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协助委托人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在初验和终验阶段,由委托人抽样,向委托人提供样地图斑,以便委托人核查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收集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协助委托人鉴定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审核有关索赔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监督施工方指定和落实安全施工的各项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甘肃省、庆阳市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2)实施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3)委托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等技术性文件;(4)本合同以及以后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5)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监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合同;(6)委托监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项目监理机构: 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东南部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监理部。

2.3.2 本项目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杨乔媚 。

2.3.3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无相应专业资格证的;(2)监理人员存在与第三方串通危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等。 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若情

况属实,监理人应主动予以调换;若监理人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2)签发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3)审核工程计量计价。(3)检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4)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材料(苗木)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材料(苗木)等。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苗木)进行抽检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对于涉及工程延期和设计变更等的情况,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请示并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非不可抗力情形必须报委托人批准。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7日内提交委托人;月报及报告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一式2份;委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包括: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员及设备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3、其他。
(二)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______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_7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拖延支付天数
4.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人有权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如有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4.2.3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义务,如有违反且经监理人书面要求后仍不能改正的,应当支付给监理人合同总款项5%的违约金,并赔偿监理人由此原因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预期收益,监理人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等)。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
/

5.2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监理进场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5%的预付款_****元(大写壹佰玖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施工工作完工后,经市、县及监理方初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20%款项_705000元(大写柒拾万零伍仟元整),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25%的款项_881250元(大写捌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监理人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后委托人根据发票付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_种方式:
(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angle$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angle$ 。

8.2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的2年内监理单位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在前期期限以后,监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在出版物中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9.通知与送达

9.1 双方确定了如下项目对接人员,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甲方: 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9.2 双方确认本合同写明的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3 上述法律文书以本合同写明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