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高新区****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均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请问: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②若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部分安徽省外地区****
答:①认可;②满足要求。
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均要求为公共建筑。请问:如为学校项目,学校内宿舍、公寓等是否均视为公共建筑
答:是。
三、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均要求为公共建筑。请问:我方另行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以证明其为公共建筑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四、《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注(1)要求“拟任总监须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备注中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的要求”。请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并无业绩资料要求,请予澄清为感。
答: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注:(1)“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备注中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的要求”修改为“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备注中的要求”。
五、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监理合同的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如合同项目名称为“某地块”等情况),由甲方盖章出具此类证明(或说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六、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相关截图(能体现现企业名称和历史名称),是否认可
答:认可。
七、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其名称发生变更(如某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变更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由甲方盖章出具此类证明(或说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说明:事业单位无工商变更信息)
答: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的,其名称发生变更可由甲方盖章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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