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0.3108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0.1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2025)1713沈阳市****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024-。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 | ||
标的信息
| 标的名称 | (2025)1713沈阳市****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0.3108万元/年 | 租赁期 | 3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80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首年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以现场查勘现状为准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 押金支付要求 | 无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由承租方全额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光伏发电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使用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现状出租,日常维修及责任主体由承租方负责。租期内,由于承租方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前期投入造成的损失;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 ||
披露信息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0.3108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资产不涉及查封、抵押,未设置他项权利,权属清晰归出租方所有。 |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 6.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现场踏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至出租方进行审核,包括: 2、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租方业务范围续须涵盖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光伏、充电桩等),(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以上内容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6、《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公章、日期为实际踏勘日期); 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在《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出租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0.1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笔保证金扣除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原路返回承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竞价规则
| 起始价(元) | 3108 | 加价幅度(元) | 1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11:19:09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
附件材料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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