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及押金后15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3、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对承租房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标的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产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产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产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房产的维修要求:租赁期内,如车间厂房结构性损坏,如漏水、开裂、钢结构变形等(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由出租方维修,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3日内进行维修;常规损坏及承租方使用不当、看管不力、管理不当致使车间厂房、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6、承租房产的改善要求: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车间进行的其他任何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增设他物、扩建、新建)需要和出租方沟通协商后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才能进行,且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结构,相关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结束后,如出租方同意留下承租方在租赁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内部设施的,出租方可与承租方协商折价留存,协商一致后承租方将改造验收资料及资产证明等财务手续一并移交出租方;如出租方不同意保留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改动之处,承租方要在二十天内无偿将改动之处恢复租赁前原状(尤其是保证环氧漆地面完好度,环氧地坪以合同签订时现场留存的照片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恢复并扣除承租方全部承租押金以供改造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8、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水、电、暖、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纳。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屋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房产仅有一次消防(本标的房产的一次消防仅为消防专用管道,无墙壁消防栓箱及其他灭火设施设备)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成交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的条款内容不得与本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