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9,000.00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19000元/年。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五年租金不递增。 | 出租用途 | 仅限摆放共享轮椅。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2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场地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及使用场地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电、物业等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经营场地等若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环保、消防等特种审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8.标的场地以标的具体实际状况对外公开招租,标的场地如未通或无法通水、电的,则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水电问题,所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如标的场地内存有弃物、有渗水或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锁损坏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在成交后应自行负责清理、修理和更换,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清理、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9.共享轮椅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承租方以医院规定的实际可使用时间为标准(全天24小时),共享轮椅的收费,明码标价、合理定价、公开公示。收费标准前两小时免费,两小时后为3元/半小时;封顶收费30元/24小时。 (1)信用免押:支付宝芝麻信用600分以上,微信支付分550分以上,可以享受免押租借。 (2)押金代收:支付宝或微信信用不够的用户,承租方须采用押金方式确保租赁人租赁共享轮椅后能够规范使用和及时归还,承租方通过网络平台代收租赁人押金299元。承租方承诺当租赁人申请押金退还时,同步支付宝或微信的退款规则,零钱或余额宝支付的押金,秒退到租赁人账户。 10.承租方提供的轮椅等产品必须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支持患者自行扫码取用,所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归位桩,具体按出租方要求位置摆放。承租方需根据出租方确定的位置自行提供、安装、调试共享轮椅。 11.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承担、处理因共享轮椅产生的任何纠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因共享轮椅质量及维护等问题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损伤或有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承租方须配备自动消毒装置(消毒箱),并负责轮椅消毒、日常维修维护与纠纷解决。 12.标的场地目前均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具体以出租方书面签约通知为准),标的房屋若由非原承租人竞得,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租赁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第6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3.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 14.场地租赁合同(样稿)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
| 租期 | 五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1.意向承租方(报名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报名主体)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工商、物价、税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执行标准:提供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报名主体)最终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最终以出租方审核为准。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6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