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联合体成员数量的调整。原条款: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 家。”修改后为:“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 二、关于总保额的调整原第六章服务要求 一、保险标的总保额:“总保险金额为18000万元。” 修改后为: “全损险、一切险15000万元、附加 险8000万元。” 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需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见投标文件 格式)”修改为: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5 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 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 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 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具备专业水险服务团队 人员,提供承诺书原件。3、投标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四、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其他”最后增 加一条: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各评分项以联合体牵头人信息为准进行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