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
| 1. 项目概述 | |
| 1.1 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 |
| 1.2 出租标的:秦淮区**** |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 |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 |
|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
| 1.6 交易方式: |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 2.1 坐落位置:中华路257号 | |
| 2.2 有无房产证:有 | |
| 2.3 建筑面积(㎡):129.4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 2.4 建筑年代:1994年 | |
| 2.5 出租用途:商业 | |
| 2.6 附属设施:水电齐全 | |
| 2.7 其他说明: | |
| (1)装修程度:简单装修,近毛坯。 (2)目前状态:空置。 (3)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拆分。 |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要求 |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26.92 | |
| 3.2 租期(月):36个月 (首年含2个月装修免租期) |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季付(先付后用) | |
| 3.4 租赁押金(万元):5 |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承租后的经营业态仅限于商业零售、轻食店、饮品店,不得使用明火。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4)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 5. 其他要求: | |
| (1)租金递增方式:无。 (2)意向承租方须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土地性质、规划、位置、大小、物业条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所需必要条件等)、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并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证照及相关手续,出租方可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房屋性质或承租方自身原因无法取得证照及相关手续的,自行承担责任。 (3)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5)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管理,遵守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6)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 |
| 6. 交易保证金 |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8.5万元。 |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 6.3 保证金处置: |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和部分首期租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生成)。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登记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在线调用无须提供);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登记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意向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 8. 其他说明 |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意向承租方承诺:提出承租申请前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相关信息,自主作出承租决定;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知晓招租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登记情况、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消防及装修情况等。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5)本项目自承租方确定之日起视为进场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
| 9. 联系方式: | |
|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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