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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中:2.2.4(2)“项目负责人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审查服务工作业绩的加4分,累计最多加8分。”内容变更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或设计变更)审查服务工作业绩的加4分,累计最多加8分。”。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中:2.2.4(3)“询比申请人近5年(****至今)每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审查服务工作业绩的得10分,此项最多得20分。”内容变更为“询比申请人近5年(****至今)每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或设计变更)审查服务工作业绩的得10分,此项最多得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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