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
答疑澄清02
致各投标人:
为保证乐山市****招标顺利进行,特答疑澄清如下:
提问1:
1、“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评价”是否表示在“信用交通﹒四川”中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3.7.2“(2)电文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的扫描件”,表示每个需要加盖电子公章的地方,都需要另外再放一张加盖鲜章的扫描件吗
3、投标文件中需要填写标段的地方是否填写“/”即可
4、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提出“1.如果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满足下列要求:(1)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是否表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回复2:
1、是;
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是;
4、是。
提问2:
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3.3(1)付款原文: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 80% 进行支付,按期计量支付,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0%,按乐山市市中区相关规定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总价的 97%,剩余 3% 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质保金不计利息支付。
招标文件进度付款条款只约定付款比例,未明确各阶段付款周期(支付周期),属于实质性条款缺失,请明确计量办理周期。
回复2:
请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
当前位置:









